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勳高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林巽偉 王永慶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