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 法定代理人張淑慧、魏明谷
- 原告廣倫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彰化縣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廣倫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淑慧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呂嘉坤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劉祥棋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環署訴字第10300078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5月7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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