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蕭碧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峰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阮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貞秀
林雅菁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姓名欄原載「詹日賢」應更正為「許武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