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 原告
- 東海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美瑛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哲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代表人
- 陳盛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元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陳盛山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有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原代表人張大春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變更為陳盛山,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103年12月3日宣判,原告於103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陳盛山於104年1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