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1號
- 原告
-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大川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女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應欽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㈡2段第23列中關於「核諸上開事證情況,B區留存之地下風道並因A區廠」之記載,應更正為「核諸上開事證情況,B區留存之地下風道並『未』因A區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