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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原告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樹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張喬婷 律師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103年度訴字第6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即第34頁)中關於「四氯乙烯濃度最高值達0.0954毫克/公升,年9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氯乙烯濃度最高值達0.1000毫克/公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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