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號
- 原告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樹泉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家年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 律師
張喬婷 律師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103年度訴字第67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即第34頁)中關於「四氯乙烯濃度最高值達0.0954毫克/公升,年9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氯乙烯濃度最高值達0.1000毫克/公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