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號
- 原告
- 萬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弘裕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劉政鴻
- 訴訟代理人
- 謝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0203269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罰鍰之處分(見本院卷第8頁被告處分書)而涉訟之事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陳稱本件僅針對處6萬元罰鍰,見本院卷第75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