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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號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原告
萬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弘裕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謝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0203269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罰鍰之處分(見本院卷第8頁被告處分書)而涉訟之事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陳稱本件僅針對處6萬元罰鍰,見本院卷第75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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