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翊魁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係於民國103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12月21日(星期日)即已屆滿,又該日為週日,故期限之末日應順延至103年12月22日,上訴人遲至103年12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本院卷第11頁),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