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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原告
魏德和
原告
(即被選定當事人) 號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勝雄

 張祝嘉

 李盈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104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徵收補償事件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㈡、⒉中關於「原告在請求命被告遵照本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上開行政處分部分,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在請求命被告遵照本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上開行政處分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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