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楊振樑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謀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有其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上訴補正狀及本院104年12月15日查詢單附卷可稽。雖上訴人於104年11月30日以上訴補正狀請准予1個月內補正上訴理由。惟查上開規定為一般法定期間,法律既明定未遵期補正即應駁回之要件及效果,上訴人及本院均有遵守此項規定之義務,非本院得恣意調整伸縮,所請無從准許。故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