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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秋華張升星劉錫賢

上訴人
楊振樑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有其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上訴補正狀及本院104年12月15日查詢單附卷可稽。雖上訴人於104年11月30日以上訴補正狀請准予1個月內補正上訴理由。惟查上開規定為一般法定期間,法律既明定未遵期補正即應駁回之要件及效果,上訴人及本院均有遵守此項規定之義務,非本院得恣意調整伸縮,所請無從准許。故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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