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德麟許武峰蔡紹良

上訴人
即原告
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許慈美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繼任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依聲明或職權命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原代表人阮清華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許慈美,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准由許慈美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