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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張升星

原告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東海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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