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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上訴人
盈滿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錦全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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