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盈滿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錦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昌 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