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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號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許武峰

原告
彰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秀敏
訴訟代理人
易昌運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黃士宜

 郭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係南投縣政府通報被告所屬南投分局查獲原告漏報94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系爭未分配盈餘,故原告請求被告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應以其請求被告撤銷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有理由為前提要件,而繫屬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本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而以104年7月20日104年度訴字第180號裁定命在該先決事件之訴訟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於105年1月7日具狀陳報其願與被告和解,兩造並達成和解條件,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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