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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秋華張升星劉錫賢

原告
台灣真珠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柳澤雅勝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昌

林鉦能

張訓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年6月1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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