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正鎰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