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 原告
- 張曉蘭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代表人
- 林建堂
- 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煦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複代理人「黃煦銓律師」,應更正為「黃煦詮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複代理人黃煦詮律師具狀請求更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