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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住民保留地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張曉蘭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被告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代表人
林建堂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複代理人「黃煦銓律師」,應更正為「黃煦詮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複代理人黃煦詮律師具狀請求更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保留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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