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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莊金昌劉錫賢楊嵎琇

原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元吉
原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志銘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表人
藍福良
原告
張雅音
原告
張鴻英
原告
黃士哲
原告
李中元
原告
林豊鈜
原告
顏曜智
原告
唐美娟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部分,係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為辦理依據,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應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核定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要件,而原告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上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該等行政爭訟程序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05年2月24日裁定在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於108年9月20日撤回上訴在案,有簽收查詢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查詢案件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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