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子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雯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翁培祐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伶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485號、113年度訴字第898、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111年度訴字第485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後,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177號審理,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3月27日成立調解;113年度訴字第898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10月14日成立訴訟中和解;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12月22日成立訴訟中和解等節,有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77號調解筆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8號、第1200號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2第191至192頁、第169至170頁、第177至17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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