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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秋華張升星劉錫賢

聲請人
現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榮文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相對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代表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同法第263條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應準用之。準此,在行政訴訟繫屬中聲請停止執行者,自應向本案之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下同)103年6月11日勢作字第1033230966號函(下稱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將聲請人之訴駁回(參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聲請人不服,已於105年6月13日提起上訴,而發生移審之效力(本院於105年7月25日檢卷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有本院書記官檢查單查修作業(參見本院卷第17頁)、收文明細表(參見本院卷第18頁)及105年7月25日中高行金義104訴00133字第1050002142號函(參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可稽,則關於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由訴訟繫屬中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訴訟繫屬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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