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6號
- 再審原告
- 李豐裕
- 再審被告
-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楊昆庭
- 再審被告
-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 代表人
- 楊明風
- 再審被告
-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
- 代表人
- 林文瑞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105年度訴字第6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訴字第6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