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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林秋華莊金昌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 原告
    邱秀華即大允工業社
  • 被告
    臺中市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邱秀華即大允工業社 輔 佐 人 李宏銘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民國(下同)105年3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50015021號訴願決定,於105 年5月20日提起行政訴訟,其不服之原處分為臺中市政府105年1月13日府授都測字第1050008178號裁處書,惟該裁處書 所裁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表 示對裁處書所命立即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合法用途部分,並無不服,本院卷第54頁),並未逾40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被 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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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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