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原 告 張雅音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核定發布實施細部計畫部分,係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為辦理依據,則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4年6月24日函及104年7月17日公告,應以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核定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要件,而原告就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第二階段之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上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該等行政爭訟程序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05年2月24日裁定在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處分行政爭訟程序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於108年9月20日撤回上訴在案,有簽收查詢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查詢案件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