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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原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元吉
原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志銘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表人
藍福良
原告
張鴻英
原告
黃士哲
原告
李中元
原告
林豊鈜
原告
顏曜智
原告
唐美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原告
張雅音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葉俊榮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輔助參加人為配合辦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重大建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第二階段)」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被告以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輔助參加人據以104年7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告,自104年7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原告等人為臺中市大智慧學苑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坐落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內容明細表編號變5之變更範圍內,因不服原處分核定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將原使用分區由商業區及住宅區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且系爭大樓恐因大智路打通而需拆遷,遂提起本件行政救濟。是本件輔助參加人既係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當地主管機關,其對於案涉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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