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元吉 原 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銘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代 表 人 藍福良 原 告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 原 告 張雅音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 蘇慶良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輔助參加人為配合辦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重大建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中車站地區)(第二階 段)」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被告以104年6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3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輔助參加人據以104年7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42347號公告,自104年7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原告等人為臺中市大智慧學苑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坐落土地位於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內容明細表編號變5之變 更範圍內,因不服原處分核定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後,將原使用分區由商業區及住宅區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且系爭大樓恐因大智路打通而需拆遷,遂提起本件行政救濟。是本件輔助參加人既係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之當地主管機關,其對於案涉相關事實情況,顯較被告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