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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張升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嘉欣
訴訟代理人
陳民雄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月5日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變更為蔡碧珍,業由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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