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嘉欣 訴訟代理人 陳民雄會計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辯論 終結,並於106年1月5日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 於判決送達後變更為蔡碧珍,業由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