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嘉欣
- 訴訟代理人
- 陳民雄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營業稅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月5日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變更為蔡碧珍,業由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