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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靜雯

上 訴 人即

原告
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戴逸群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國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代表人
薛人豪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薛人豪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原代表人賴如椿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變更為薛人豪,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105年12月7日宣判,原告於106年1月6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薛人豪於106年2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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