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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造執照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王德麟許武峰詹日賢

  • 當事人
    盧辰台苗栗縣政府林俊男秦莉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 盧辰台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獨立參加人 林俊男 秦莉蓉 張士城即華堂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造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男、秦莉蓉及張士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決撤銷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核發之(104)苗商建頭建字第00038號建造執照,查該執照之起造人為林俊男、秦莉蓉及張士城,本件訴訟結果,其等之權利有將受損害之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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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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