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 原告
- 盧辰台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耀昌
獨立參加人 林俊男
秦莉蓉
張士城即華堂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造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男、秦莉蓉及張士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決撤銷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核發之(104)苗商建頭建字第00038號建造執照,查該執照之起造人為林俊男、秦莉蓉及張士城,本件訴訟結果,其等之權利有將受損害之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