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紹良林學晴陳怡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子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翁培祐
訴訟代理人
陳曉伶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485號、113年度訴字第898、120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111年度訴字第485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後,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177號審理,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3月27日成立調解;113年度訴字第898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10月14日成立訴訟中和解;113年度訴字第1200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12月22日成立訴訟中和解等節,有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77號調解筆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8號、第1200號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2第191至192頁、第169至170頁、第177至178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

法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