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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四字第11號

退還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原告
經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圳田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9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先以100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判字第895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更為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字第642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再以102年度訴更二字第22號判決後,原告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再以104年度訴更三字第18號更為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判字第307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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