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莊柏清、林佳龍
- 當事人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柏清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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