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何徐智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之昀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昱瑩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49頁倒數第5行及原本第49頁倒數第3行至第2行所載「(復查決定)」,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載),茲被告聲請裁定更正(107年1月23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1070000875號函暨行政訴訟聲請更正裁定狀),經核有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