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新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
- 代表人
- 蔡仁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判決,並於107年1月10日11日分別送達兩造,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後送達前之107年1月1日變更為蔡仁俊,經其以107年3月14日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