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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上訴人
即原告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新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
代表人
蔡仁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判決,並於107年1月10日11日分別送達兩造,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後送達前之107年1月1日變更為蔡仁俊,經其以107年3月14日行政訴訟承受訴訟聲明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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