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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地價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陳進雄

  • 原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26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 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民國106年10月13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 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1月29日9時25分行言詞辯論,惟本院嗣再以106年11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2月27日9時10分行言詞辯論,顯然有重覆裁定之錯誤,故後者應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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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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