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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民國106年10月13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1月29日9時25分行言詞辯論,惟本院嗣再以106年11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2月27日9時10分行言詞辯論,顯然有重覆裁定之錯誤,故後者應裁定撤銷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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