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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號

綜合所得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何徐智美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昱瑩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49頁倒數第5行及原本第49頁倒數第3行至第2行所載「(復查決定)」,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載),茲被告聲請裁定更正(107年1月23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1070000875號函暨行政訴訟聲請更正裁定狀),經核有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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