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洪瑞民 參 加 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坐落臺中市○○區○○段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位屬「臺中市都市計劃(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區」之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下稱系爭都市計畫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原告於系爭土地設置天然氣整壓站,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100○0○00○○市○○○○0000000000號函檢附105年8月23日臺中市轄內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現場查核紀錄(下稱105年8月23日查核紀錄),移請被告處理,並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於系爭都市計畫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作為天然氣整壓站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及系爭都市計畫之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依同法第79條規定,以105年12月20日中市都測 字第1050219637號處分(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於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依規停止使用或恢 復合法使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106年3月22日府授法訴字第1060022957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參加人為系爭天然氣整壓站之使用者,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如認原告無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