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 、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196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兩造之爭執在於原告列報之97年度虧損扣除額。而原告已就被告核定之97年度虧損所得額另案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並已提起上 訴,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附卷為證。茲因本件原告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報之97年度虧損扣除額,須 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為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