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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秋華莊金昌陳文燦
  •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蔡碧珍

  • 原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及進行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報之97年度虧損 扣除額,須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為據,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2號判決附卷為證,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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