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