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紀玉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民國106年10月13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1月29日9時25分行言詞辯論,惟本院嗣再以106年11月9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裁定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6年12月27日9時10分行言詞辯論,顯然有重覆裁定之錯誤,故後者應裁定撤銷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