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劉賜穎 訴訟代理人 陳其應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所載「蔡紹良」,應更正為「林靜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