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金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紀玉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陳進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賜穎
- 訴訟代理人
- 陳其應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所載「蔡紹良」,應更正為「林靜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