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鴻栗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全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能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劉偉國
廖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107年7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廖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107年7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