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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原告
鴻栗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全安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劉偉國

廖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107年7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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