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茂榮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代表人
- 賴建信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資生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