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原告
- 詹進添
- 原告
- 詹樹炎
- 原告
- 陳木榮
- 原告
- 詹益華
- 原告
- 上四人共同 謝秉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靜芬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 代表人
- 范世億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貳、實體方面倒數第二行所述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7號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76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