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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號

都市更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秋華陳文燦劉錫賢

原告
辛明得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徐耀昌
參加人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107年3月30日府商都字第0000000000A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參加人實施「擬定苗栗縣○○鎮○○段000○號等4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之決定,認有影響其權利轉換之權益,爰具狀向本院提起請求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經本院受理在案。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原處分核定允許實施都市更新計畫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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