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孟毅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亞玲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耀昌
- 訴訟代理人
-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六之㈡之6(第22頁)所載「……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排出……」,應更正為「……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排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