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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靜雯

原告
廖玉秀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劉月萍
參加人
白雯瑄

白孟琳

白孟筑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被保險人白耀明,於民國106年1月3日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下稱106年1月3日申請書),以105年12月28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失能診斷書)所載食道上三分之一惡性腫瘤(下稱系爭傷病)經胃造廔管放置、放射治療後,診斷自105年12月28日永久失能為由,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被告審查結果,認白耀明所患最後1次手術日期為105年11月21日,最後1次放射(化學)治療日期為105年12月20日,迄診斷永久失能日期105年12月28日時,均未滿6個月以上,不符失能給付請領規定,爰以106年3月9日保職失字第1066007331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嗣白耀明於106年3月13日死亡,其配偶即原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以106年7月14日勞動法爭字第1060012176號審定(下稱爭議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遞經勞動部107年1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9126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原告、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均為白耀明之共同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白耀明於死亡前所申請之失能給付,相關權利、義務應由白耀明之繼承人即原告、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所繼承,在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及原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61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命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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