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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靜雯

上訴人
藝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王彩華
上訴人
黃王彩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孟篁

 何嘉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2日判決,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王惠美,經其以108年3月21日行政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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