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7號
- 上訴人
- 陳郁文
- 即再審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即再審被告
- 代表人
-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宋秀玲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24日判決,並於108年2月1日分別送達兩造,因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08年1月31日變更為宋秀玲,經其以108年3月22日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