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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7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上訴人
陳郁文
即再審原告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即再審被告
代表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宋秀玲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24日判決,並於108年2月1日分別送達兩造,因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08年1月31日變更為宋秀玲,經其以108年3月22日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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