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辛明得、苗栗縣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辛明得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參 加 人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107年3月30日府商都字第0000000000A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參加人實施「擬定苗栗縣○○鎮 ○○段000○號等4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之決定,認有影響其權利轉換之權益,爰具狀向本院提起請求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經本院受理在案。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原處分核定允許實施都市更新計畫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