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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張升星

原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亞玲 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六之㈡之6(第22頁)所載「……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排出……」,應更正為「……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排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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